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號
ULDV,104,補,16,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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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吳岳奇
訴訟代理人 吳育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惠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
麥寮鄉○○段000 地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2,000,000 元之抵押權;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485,
207 元【計算式:6,486.72㎡×680 元×110/1000=485,207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
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485,20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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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