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571號
SLDV,106,司票,6571,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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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5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林倩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 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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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六計算 106 年度司票字第6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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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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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年8月21日 │9,750,000元 │7,417,130元 │106年5月20日 │106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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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一九計算 106 年度司票字第6571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2 │104 年5月21日 │1,150,000元 │1,074,495元 │106年5月20日 │106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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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