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02號
ULDV,103,訴,602,20150123,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告 張麗雲
被   告 華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銘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1/1頁


參考資料
華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