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旭翔
吳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
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523,2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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