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楊榮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廖連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連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廖連進之遺產管理人,被 繼承人廖連進之遺產有雲林縣二崙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 雲林縣二崙鄉○○段0000地號土地,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 義分署僅執行雲林縣二崙鄉○○段0000地號土地,聲請人未 取得報酬及代墊費用,現今雲林縣二崙鄉○○段0000地號土 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本件遺產拍賣 自民國99年9 月至今,歷時4 年餘,上開二筆土地分別由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及雲林分署拍定,於此期間,被繼 承人廖連進的債務分別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提出訴訟,過程冗長,而該訴訟 案件分別於102 年1 月25日、102 年12月27日、103 年8 月 29日、103 年10月31日達成和解,聲請人並參與本院103 年 度司執字第2545號強制執行事件,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及管理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8,980 元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依法應經 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者,得由 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 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就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 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 件法第182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11月 20日雲院通103 司執乙字第2545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 義分署103 年1 月27日嘉執信101 年助執字第00000000號函 、本院102 年度繼字第738 號民事裁定、本院102 年度虎小 字第3 號和解筆錄、102 年度訴字第438 號和解筆錄、103 年度虎小字第79號和解筆錄、103 年度虎小字第113 號和解 筆錄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財管字 第19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99年度家催字第156 號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之催告事件、102 年度繼字第738 號酌定遺產管
理報酬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係因本件被繼承人廖連 進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 經本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廖連進之親屬會議顯然 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廖連進所 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業由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強制執行程 序,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2545號拍定在 案,本院審酌聲請人自99年間就任被繼承人廖連進之遺產管 理人後,已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依聲請人所述,有參與被 繼承人之債務訴訟程序,並多次與其債權人達成和解,參與 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2545號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有聲請 人提出之上開資料附卷可佐,並衡以被繼承人廖連進所遺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拍定價額為566,000 元,再考量聲請人處理 上開事務耗費之心力,後續事務處理所需之時間,及各債權 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爰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廖連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於本件聲請 人就任被繼承人廖連進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 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 管理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 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非得由本院於酌 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中予以酌定;另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 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規定,向法院陳報 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併予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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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遺產項目 │ 面積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
│號│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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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二崙鄉│ │ │ │
│ │來惠段1160地│ 1544.92 │ 3分之1 │566,000元 │
│ │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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