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8號
MLDV,104,補,78,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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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張自良
被   告 劉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訴訟標的(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
用小客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
開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準,即原告給付之訂金新臺幣(下同)100,
000 元及匯款金額1,665,000 元,合計1,765,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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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