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5號
MLDV,104,補,45,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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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劉冬蘭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郭吳含梅
      郭豐君
      郭豐演
      郭豐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267 元
(計算式:民國104 年房屋稅籍證明書1,830,800 元×原告主張
所有之應有部分1/3 =610,2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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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