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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號
MLDV,104,補,26,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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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大溪山莊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真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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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