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號
MLDV,104,補,1,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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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俊元
      陳世尉
      吳宜娜
      莊惠君
      周朕緯
      廖美珍
      林潔璘
      林朝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
二、原告陳世尉吳宜娜莊惠君周朕緯廖美珍林潔璘
  林朝揚應提出委任林誌誠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
  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
  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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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笑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