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俊元
陳世尉
吳宜娜
莊惠君
周朕緯
廖美珍
林潔璘
林朝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5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
二、原告陳世尉、吳宜娜、莊惠君、周朕緯、廖美珍、林潔璘、
林朝揚應提出委任林誌誠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
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
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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