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苗簡調字,104年度,6號
MLDV,104,司苗簡調,6,2015012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苗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江秋梅、江玉堂間聲請調解塗銷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2日命其於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正 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該通知已 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