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7號
MLDV,104,司催,7,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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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奧得卡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炤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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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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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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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奧得卡傢俱有限公司歐韻辦公家具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104年1月31日 │25,450元 │ALB0000000 │ │
│ │劉炤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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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日(附 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 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 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 楊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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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韻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得卡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