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5號
MLDV,104,司促,475,2015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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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鄭欽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兆應詹春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詹春蓮連帶清償債務,惟依聲請狀所附借
  據所載,詹春蓮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請求
  其連帶清償,有何依據?應予釋明,或更正依普通保證人之
  規定請求(即如對於主債務人黃兆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詹春蓮清償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二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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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