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號
MLDV,103,重訴,7,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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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紹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89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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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