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21號
MLDV,103,重訴,121,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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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   告 第一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被   告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
度重訴字第436 號裁定移送辦理,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叁萬捌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 已由原告預納) 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 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 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智盛公司) 雖向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公司重整,惟業經桃園 地院103 年度整字第1 號裁定駁回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 稽,是本件訴訟程序當無庸停止,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智盛公司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邀同被告劉 秀鳳與訴外人朱兆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 定朱兆杰、被告劉秀鳳就被告智盛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 於本金3,000 萬元之限度內,負連帶保證之責,嗣被告智盛 公司於101 年8 月2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20,07 萬3, 479 元,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 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智 盛公司迄今尚欠原告本金19,93 萬8,9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被 告智盛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 告多次催告迄未清償。被告劉秀鳳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 人,自應與被告智盛公司就此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民法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智盛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支付命令異議狀 未具理由表示異議。
㈡、被告劉秀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提出支付命 令異議狀略以:其對本件支付命令內容之全部提出異議。而 被告智盛公司確曾與原告簽立上開綜合授信契約,被告劉秀 鳳雖為連帶保證人。惟被告智盛公司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重整並提起抗告在案,請原告與被告智盛公司協商分期 還款事宜。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 定書、綜合授信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存證信函 、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為 證(參見桃園地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0943 號卷第6 頁至第 33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被告智盛公司前就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曾提出民事異議狀到院,然僅略謂:其對本件 支付命令內容之全部,提出異議等語,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 具體之爭執,亦未提出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而被告劉秀 鳳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亦已自陳:被告智盛公司確曾與原 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而其為連帶保證人等語,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款準用第1 項視同自認之規定及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 474 條第1 項及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 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同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 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 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 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智盛公司邀被告劉秀鳳及訴 外人朱兆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積欠原告前述債務未 依約清償,則主債務人之被告智盛公司與連帶保證人之被告 劉秀鳳及訴外人朱兆杰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㈢、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附表:
~F0 ~T40
┌──┬──────┬────────┬────┬───────────────────┐
│編號│ 借款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新臺幣) │ (民國) │ ├─────────┬─────────┤
│ │ │ │ │逾期6 個以內部分,│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依前開原利率10%計│分,依前開原利率 │
│ │ │ │ │算 │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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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52,671元 │自102 年2 月22日│2.48% │自102 年3 月22日起│自102 年9 月22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2 年9 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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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8,600元 │自102 年2 月18日│2.48% │自102 年3 月18日至│自102 年9 月18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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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866,270元 │自102 年2 月18日│2.48% │自102 年3 月18日至│ 自102 年9 月18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17日 │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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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92,473元 │自102 年2 月19日│2.48% │自102 年3 月19日至│自102 年9 月19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18 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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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86,400元 │自102 年2 月20日│2.48% │自102 年3 月20日至│自102 年9 月20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19 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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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53,020元 │自102 年2 月22日│2.48% │自102 年3 月22日至│自102 年9 月22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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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296,770元 │自102 年2 月16日│2.68% │自102 年3 月16日至│自102 年9 月16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15 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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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575,000元 │自102 年2 月21日│2.68% │自102 年3 月21日至│自102 年9 月21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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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787,765元 │自102 年2 月21日│2.68% │自102 年3 月21日至│自102 年9 月21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20 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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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77,500元 │自102 年2 月22日│2.68% │自102 年3 月22日至│自102 年9 月22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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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314,734元 │自102 年2 月23日│2.68% │自102 年3 月23日至│自102 年9 月23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22 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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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98,500元 │自102 年2 月23日│2.68% │自102 年3 月23日至│自102 年9 月23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22 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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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97,450元 │自102 年2 月6日 │ 2.68% │自102 年3 月6日至 │自102 年9 月6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5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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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288,038元 │自102 年2 月19日│2.68% │自102 年3 月19日至│自102 年9 月19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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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70,921元 │自102 年2 月21日│2.68% │自102 年3 月21日至│自102 年9 月21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20 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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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173,375元│自102 年2 月28日│2.68% │自102 年3 月28日至│自102 年9 月28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27 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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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90,613元 │自102 年2 月28日│2.68% │自102 年3 月28日至│自102 年9 月28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27 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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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68,800元 │自102 年2 月28日│2.68% │自102 年3 月28日至│自102 年9 月28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2 年9 月27 日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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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9,938,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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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銀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