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徐玉鳳
蕭宗彥
倪運楏
王陳春梅
林姚麗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反訴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
本院無法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及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即
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