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北部臺灣基督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葉豐盛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陳志煒
林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福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張寬慶原起
訴時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000 元,嗣於民
國103 年10月20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9,100,000 元〔18,200元
×(236 平方公尺+190 平方公尺+74平方公尺)=9,100,000
元〕,其擴張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4
,463元,仍有差額66,627元(91,090元-24,463元=66,6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