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70號
MLDV,103,補,870,2015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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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佳佳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川
原   告 吳月華
      楊和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寶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洲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及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0 鄰00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租金。有關返還系爭土地部分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432,598元【計算式:系
爭土地面積9,603.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460
元=52,432,5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遷讓房屋部分,係以
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苗栗縣
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價值4,658,200 元【計算式:
1,568,400 元+399,100 元+2,410,600 元+280,100 元=4,65
8,200 元】為準;並與被告積欠之房租2,638,000 元合併計算,
總價額核定為59,728,798元【計算式:52,432,598元+4,658,20
0 元+2,638,000 元=59,728,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
624 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及房屋所致相當
於租金之損害每日8,717 元因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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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佳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