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苗簡調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靜蘭、李美欣間聲請調解塗銷土地抵押權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命其於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正 得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該通知 已於104 年1 月5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