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蔡朝榮
被 告 李東朝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84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為無罪之主張,此外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上列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845 號審理,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本件被告李東朝被訴業 務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按前開規定,原告就 該部分之請求,自應以判決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