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3年度,5號
MLDM,103,智易,5,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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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哲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號:103 年度偵緝字第201 號),本
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3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江秋靜
           通 譯 張珮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鍾哲民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仿冒阿迪達斯公司註冊 商標圖案之adidas運動鞋壹雙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鍾哲民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許,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向 於該網站開設「潮流購物中心」商家帳戶,代號為「Z0000000000 」之人,以新臺幣(下同)3499元購得仿冒阿迪達斯 公司設計師倉石一樹設計、出產之運動鞋1 雙〔款式、型號 為(JOK )ADIDAS ObyO X KAZUKI X CLOT KZKLOTSUPERS T AR 80S 3M 〕,收貨後始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該「Z0000000000 」涉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追查),心有不甘,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103 年1 月28日,在其苗栗縣頭份鎮○○里00鄰○○街 00號4 樓住處,登入網際網路後於臉書(Facebook)不公開 之社團「Jordan買賣區」內,以「Miao Ming 」為名,張貼 販賣上述仿冒運動鞋之短文,欲以3300元出售。何書生閱讀 此短文後有意購買,遂於即時通訊軟體「Messenger 」中與 鍾哲民交談,致何書生誤以為真品,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 8 時29分許,將3300元轉帳至鍾哲民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內,鍾哲民確認收取 款項後,即將該仿冒運動鞋由宅急便寄予何書生,惟為免何 書生追查,於托運單上,留下偽名「張民志」,地址偽稱為 「苗栗縣頭份鎮○○路000 號」,電話亦故意偽稱「0970** **83(詳細號碼詳卷)」。何書生收到商品後發現為仿冒商 標商品,始知受騙,遂於同年2 月8 日下午向警檢舉始察悉 上情。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55 條。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




(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
(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罰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自收受 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2 審法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江秋靜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 (舊 103.06.18 以前)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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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