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胡雯華
被 上訴 人 曾忠榮
曾春鶯
曾忠澄
曾吉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204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4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