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4號
HLDV,103,訴,204,2015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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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胡雯華
被 上訴 人 曾忠榮
      曾春鶯
      曾忠澄
      曾吉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204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4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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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