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38號
債 權 人 歐育承
債 務 人 蔡峻銘
債 務 人 蔡家豪
債 務 人 丘家宇
債 務 人 張世傑
債 務 人 周孝旻
債 務 人 初君科
債 務 人 譚楷勳
債 務 人 邱文韜
法定代理人 阮紹琦
債 務 人 林品舜
法定代理人 林己秀Dibus‧Kaying
債 務 人 林家全
法定代理人 林春
法定代理人 蘇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