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玉簡字,104年度,2號
HLDM,104,原玉簡,2,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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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玉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意堅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5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意堅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8 行所載「詎周意堅明知其已徵兵及齡」, 更正為「詎周意堅明知其於84年9 月1日出生,於102年9月1 日年滿18歲,自103 年1月1日起即為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 之役齡男子,有接受徵兵檢查之義務」。
㈡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周志勇」,均更正為 「周智勇」。
二、核被告周意堅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 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3 條第1項第3款之罪,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爰審 酌被告明知其為徵兵及齡之男子,應接受徵兵檢查,竟無正 當理由,未依通知前往指定之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接受徵兵 檢查,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所為誠屬可議,惟念其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暨其犯罪動機、所生 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5524號
被 告 周意堅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意堅係役齡男子,經花蓮縣玉里鎮公所分別通知周意堅於 民國102年11月19日、103年5月21日、103年6月17日、103年 9月18日,應至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報到接受徵兵檢查,其 中102年11月19日、103年5月21日應前往上址接受徵兵檢查 之通知分別於102年11月8日、103年5月7日送達周意堅位在 花蓮縣玉里鎮○○里00鄰○○000號之1戶籍地,並由其叔父 周志勇簽收後,旋即告知周意堅之母周文靜周文靜復告知 周意堅,詎周意堅明知其已徵兵及齡,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 ,而未依通知按時前往指定之體檢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二、案經花蓮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意堅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周志勇於偵訊時具結證述收受前開通知後告知周文靜之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徵兵檢查通知書4份、送達證書3份、收據 1份及徵兵檢查日程表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之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卓俊忠




檢 察 官 呂秉炎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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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