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洪宗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3,760元(14×34×10-1,000 =3,76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 人。
二、財產目錄部分:
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母洪劉春美之郵局或其他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聲請人現居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街0巷0弄00 號房屋為何人所有,居住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103年11月至 12月份)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 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請釋明聲請人於103年9月18日前之勞保投保退保情形,並 釋明投保單位、薪資總額計算及發給方式為何。四、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請陳報聲請人之母洪劉春美,現由何人共同扶養,並請提 出扶養證明文件(如匯款單、轉帳單或收據等)。 ㈡請陳報聲請人支付膳食費、衣物費、交通費、扶養費及其 他家庭雜項支出之單據。
五、請提出聲請人母親洪劉春美、配偶朱玉珍之健保投保資料、 101至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其母洪劉春美及配偶朱玉珍有無領取社會補 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保及健保外之商業性保險?如有,請 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