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何冠嫻
債 務 人 陳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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