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水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水石於民國92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94年05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87,005元正未給
付,其中31,419元為本金;55,502元為利息;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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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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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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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419元 │104年1月28日起至清│18.85%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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