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1號
TTDV,104,司促,541,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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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水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水石於民國92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94年05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87,005元正未給
    付,其中31,419元為本金;55,502元為利息;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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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1│ 31,419元   │104年1月28日起至清│18.85%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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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