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胡瑞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瑞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3日止累計127,669元正
未給付,其中38,795元為消費款;85,274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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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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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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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795元 │ 104年1月24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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