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9號
TTDV,104,司促,479,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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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榮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李榮章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
  債權:新臺幣183,933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2,290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8
  3,93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
  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月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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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