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嘉霖
債 務 人 呂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住民
綜合發展基金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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