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4號
TTDV,104,司促,394,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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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嘉霖
債 務 人 呂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住民
  綜合發展基金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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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