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
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中正於099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797元整未為清
償(含手續費10元整、消費款47,053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2,03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7,053元整自10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 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
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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