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盧炳憲
債 務 人 陳志銘
楊桂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件聲請人原為「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後於民
國93年6月5日經財政部核准變更為元大商業銀行,惟法
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志銘於民國89年8月28日邀同債務人楊桂妹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為房屋
貸款之用,約定清償期間為民國89年8月28日至119年8
月28日止,詎料債務人自103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催告繳款均置之未理,故依授信
約定書約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應就約定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因
此聲請人著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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