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0號
TTDV,104,司促,140,2015011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張玉鳳
      李雯英
一、債務人張玉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零陸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零五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雯英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玉鳳於民國100年01月26日邀同債務人李雯英
    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整
    ,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
    26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
    分之2.686(目前年息為百分之4.056)計算上開借款利率
    ,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
    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民國103年8月25日止,即未依約繼續
    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
    五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
    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710,622元
    整外,並應給付自民國10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田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