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賴高子洋被上訴人 楊東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傳喚證人吳采樺,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郭玉林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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