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34號
TTDV,103,簡上,34,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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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賴高子洋
被上訴人  楊東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傳喚證人吳采樺,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郭玉林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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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