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洵怡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720元(8×34×10- 1,000=1,72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 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103年1月至12月份之薪資或收入證明文件,若 無,請併予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 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 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 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 納保費金額。
五、請提出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電話費、醫療費及家庭什 費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等。六、請提出聲請人現居處所即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路00號 之租賃契約影本、租金給付證明等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