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65號
TTDV,103,家親聲,65,20150129,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李美榮
相 對 人 李郁臻
關 係 人 李繹安
      李立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9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三年度家親聲字第六五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李譯安」均應更正為「李繹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5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將關係人李 繹安記載為「李譯安」,經查顯然有誤,應予更正,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