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252號
TTDM,103,易,252,2015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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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盈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宣告刑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吳毅豐」之記載,均更正為「吳盈德」。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宣告刑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 文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 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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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