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64號原 告 施明裕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李忠台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施明裕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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