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64號
TNDA,103,交,64,2015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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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64號
原   告 施明裕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施明裕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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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