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3號
TNDV,104,訴,63,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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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蘇東園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0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
應補繳38,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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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