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何乾南
被 告 鄭凱文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4年2月5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
21法庭審理,兩造應自行到庭,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