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號
TNDV,104,訴,15,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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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何乾南
被   告 鄭凱文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4年2月5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
  21法庭審理,兩造應自行到庭,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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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