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2號
TNDV,104,訴,102,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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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王全好
被   告 林紀明雲
      林子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57號請求返還土地所 有權狀等事件提起主參加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即於 民國103年8月25日以103年度補字第44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上開裁定並 於103年9月10日送達原告地址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 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9月17日屆 滿。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駁回 確定),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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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