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吳深長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王捷歆律師
被 告 吳宗溪
吳深海
吳長榮
吳長巡
吳長春
吳深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80,07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