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決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1號
TNDV,104,補,41,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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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鼎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119期永康兵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土地分配之決議,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
係或人格權及身分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
無交易價額,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亦無具體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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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