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8號
TNDV,104,補,38,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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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謝文源
      林淑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杰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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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