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9號
TNDV,104,補,29,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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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鈴陳亮谷、陳美如、王榕彬王儷蓉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 萬2,8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 萬8,3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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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