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號
TNDV,104,補,1,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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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春來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蘇金生
      蘇沈華
      胡連泰
      胡金田
      胡景陽
      王金村
      張素幸
      蘇煥章
      胡耿滄
      蔡清龍
      盧李麗鳳
      林志欽
      趙清雅
      黃志能
      黃志士
      蘇煥鈺
      林怡德
      高金樹
      林崑郎
      鄭瑞興
以上原告與被告蘇金生等20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致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如確認原告主張之通行權存在
,原告可獲得之利益,以該可獲得之利益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為陳報並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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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