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張春來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被 告 蘇金生 蘇沈華 胡連泰 胡金田 胡景陽 王金村 張素幸 蘇煥章 胡耿滄 蔡清龍 盧李麗鳳 林志欽 趙清雅 黃志能 黃志士 蘇煥鈺 林怡德 高金樹 林崑郎 鄭瑞興以上原告與被告蘇金生等20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如確認原告主張之通行權存在,原告可獲得之利益,以該可獲得之利益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為陳報並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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