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敏珠即蘇秋子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 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又聲請人現無工作 及固定收入,則聲請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請說明是否有 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 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務之清償?如是,請提出該名保 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 、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 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聲請人保證人之保證書過院參辦。(三)聲請人雖表示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 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為「安平肉舖(第三小康市場 1號攤位)」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擔任「「安平 肉舖(第三小康市場1號攤位)」之負責人?目前是否仍 係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 對「「安平肉舖(第三小康市場1號攤位)」,現有無任 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1月起至103年12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