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5號
TNDV,104,消債更,5,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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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陳智賢
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目前同住家屬之人數及關係(載明稱謂)?家 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二、聲請人請說明除二名子女按月受領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外,家 庭成員是否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民間慈善團體發給之其 他生活津貼或補助(例如教育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 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三、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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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