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林德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債務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每月還款金額為15,000元, 惟當時收入僅2萬元,故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乙節 ,應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協議書,並說明毀諾之正確時間、 、毀諾當時任職公司名稱、每月受領薪資及當年度財產資料 供參。
二、金融機構對於曾經協商成立而毀諾之債務人,業已提供「毀 諾後個別一致性協商」之管道予債務人,請說明提起本件聲 請前是否曾申辦此協商程序?如有,請說明協商經過及結果 ;如否,請於一個月內逕向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詢問辦理 ,並將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條件,徵詢其餘債權人是否比照 辦理事宜,並應於完成協商後,陳報已知之債權額及與各債 權人協商結果。
三、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 ?並請陳報103年度任職於暐哲企業期間之每月薪資之本薪 、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勞健保費等各為若干或提 出每月薪資單供核。(請據實詳載,否則本院另發函任職單 位查詢)。
四、聲請人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同住家屬之關係 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室內電
話電信費、家庭雜支等)如何分擔?
五、聲請人家庭(含父母、子女)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 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 )?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 本)。
六、請說明前配偶葉美芬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 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及前配偶有無分擔子女 扶養費用及家庭生活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 式為何?
七、債務人父親未達強制退休年齡,請說明父親林登元過往工作 經驗、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併說明公司名稱及薪資收入) ?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 時間及金額)?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父親有何不能維 持生活,需受子女扶養之事由(應提出相關事證)?及應提 出父親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即對於父親負 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父親平日 往來銀行金融存摺影本(含定存及活儲)、財政部臺灣省南 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 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父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