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212號
TNDV,104,司繼,212,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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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謝全佳 
法定代理人 張氏月姮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謝義雄(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鄰○○000號)於103年12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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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