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7號
TNDV,104,司拍,17,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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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余永宸
相 對 人 劉瑞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3月 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全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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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7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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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關廟區 │香洋段│1141│建│23.00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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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關廟區 │香洋段│1143│建│135.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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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